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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水境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嘉昱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李煥熏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煥熏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已變更,改由李煥熏擔任,業據新 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裁定由李煥熏續行本件訴訟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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