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水境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嘉昱
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李煥熏 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煥熏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
業已變更,改由李煥熏擔任,
業據新
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裁定由李煥熏續行本件訴訟
。
二、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