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全富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
政府
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
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
是以,提起
上訴,應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
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提起上
訴,
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