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全富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政府 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 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以,提起 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