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泰元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馬銀堂
陳鳳琴
曾美玲
參 加 人 林玉美
上列
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玉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於民國93年7月21日申報參加人即被保險人林玉美加
入勞工保險,
惟經改制前勞工保險局(103年2月17日改制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被告)審查,認林玉美未有受僱於原
告實際從事工作,原告於93年7月21日申報林玉美加保與規
定不符,被告
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以102年2月
23日保承工字第10210032512號函
核定自
前揭加保日期起取
消林玉美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依同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不予退還。原告不服,循序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
茲因本件爭議涉及林玉美之被保險人資格
,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林玉美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爰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