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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泰元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馬銀堂       陳鳳琴       曾美玲 參 加 人 林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玉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3年7月21日申報參加人即被保險人林玉美加 入勞工保險,惟經改制前勞工保險局(103年2月17日改制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被告)審查,認林玉美未有受僱於原 告實際從事工作,原告於93年7月21日申報林玉美加保與規 定不符,被告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以102年2月 23日保承工字第10210032512號函核定自前揭加保日期起取 消林玉美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依同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不予退還。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茲因本件爭議涉及林玉美之被保險人資格 ,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林玉美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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