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琴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及人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代 表 人 盧本善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相 參 加 人 琴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琴峰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投標被告辦理之「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鍵 盤類樂器採購案(分項複數決標)」採購案,經開標結果, 其中標案第6項次「專業級鋼片琴」1台部分,決標由功學社 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得標;其中標案第7 項次「法式雙層大鍵琴」1台部分,決標由琴峰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得標,業經被告以民國104年5月13日衛籌文字第1042 0018212號函附決標公告(下稱原處分)於同年5月15日公告 在案。原告因未能得標,不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被告異 議處理結果予以駁回。原告仍有不服,乃向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提出申訴,亦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 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