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琴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及人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代 表 人 盧本善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相
參 加 人 琴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功學社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琴峰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
投標被告辦理之「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鍵
盤類樂器採購案(分項複數決標)」採購案,經開標結果,
其中標案第6項次「專業級鋼片琴」1台部分,決標由功學社
音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得標;其中標案第7
項次「法式雙層大鍵琴」1台部分,決標由琴峰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得標,業經被告以民國104年5月13日衛籌文字第1042
0018212號函附決標公告(下稱原處分)於同年5月15日公告
在案。原告因未能得標,不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被告異
議處理結果
予以駁回。原告仍有不服,
乃向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提出
申訴,亦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
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
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