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圓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幼如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
核定完
稅價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2分之1共計新臺幣6,0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
上開規定
繳納裁判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