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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圓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幼如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 稅價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2分之1共計新臺幣6,0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 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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