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申租公有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岡山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國欽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5 年8月31日台財法字第105139426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 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但數法院有管 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 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 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次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 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 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業經司法院釋 字第448號解釋闡述在案。又「按國有財產法第42條至第45 條係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以出租方式而收益之內容,乃由國 有財產管理機關基於非公用財產管理之需要,代表國家與私 人間成立租賃契約,本質上為財產權對價利用之私權關係, 無為公益之目的。核與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第695號解 釋分就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 作業要點准駁人民承購國民住宅、或承租國有林地,其目的 在於國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國土保安等公益之實踐不同。至 於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其中內容固然指出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出租時須審查申請租用土地是否屬於原住民保留地, 或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或位於水庫蓄水範圍……等有關公 益事項,始能為是否出租之決定;惟此無非提示國庫機關為 上開私權行為時,不得違反公益之強制規定,而非賦予國庫 機關作成出租決定與否時,須衡量上開公益之實踐,當非得 以上開規定推認國庫機關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承諾與否 乃具公益性,更無從以此推認出租承諾與否乃公法行為。適 用國有財產法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事宜,國庫機關因 此與人民發生之爭執,無論為租約應否成立,如何履行,是 否解除或終止,性質上均屬私權爭執,非公法上之爭議,不 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亦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 945號裁定要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向被告申租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 被告以105年5月10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0560012980號函(下 稱105年5月10日函)略謂:原告前揭申請不符國有財產法第 42條第1項第2款之出租規定,應予註銷等語,並退還原申請 所附證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向本院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雖原告主張其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被告申租系爭土地,遭被告以 不符要件註銷申請案件之爭議,均屬被告就本件承租事件所 為之行政指示,非屬私權爭議,故本件應由本院管轄等語。 惟揆諸前揭司法院釋字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之說明,原 告向被告申租系爭土地,被告係立於私人地,代表國家決定 是否將公有土地出租,雙方力於平等地位,與一般私人間土 地出租事件之本質並無不同,故被告105年5月10日函文乃係 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基於公法關係以官署地 位向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如有爭執,理應循民事訴訟 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並無受理權限。今系爭土地坐落高雄市 ,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亦位於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 項、第10條規定,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