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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精繪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凱強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代 表 人 張國洲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參 加 人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辦理「臺東市路標清查及資訊系統建置計 畫」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於民國10 5年10月24日開標,有含原告及參加人共4家廠商參與投標, 投標廠商之資格、規格均符合規定。原告不服資格審標結果 ,於105年11月2日提出異議,經被告105年11月15日東市公 字第1050036398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予以維持,原告不服, 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經採購申訴審議判 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係主張參與系爭採購案之4家投標廠商,除原告 外,其他3家投標廠商即參加人之投標文件內容均不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查,系爭採購案為限 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程序,故其開標採兩階段方式進行, 先行資格審查,符合者另擇期通知進行服務建議書評選,評 定優勝者,另訂時間進行議價。故系爭採購案雖有4家廠商 投標,經資格審查結果,因各投標廠商均符合資格,而經被 告以105年10月24日東市公字第1050034866號函通知各投標 廠商進行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爾後經被告於105年11 月9日評定參加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優勝廠商, 被告並與參加人議價後簽約,且後參加人業已履約完畢乙 節,業據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7年2月9日審理時陳述明 確,並有系爭採購案公開評選須知、更正公告、決標公告、 被告105年10月24日東市公字第1050034866號函等文件在卷 可稽。是依原告前揭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理應對含 參加人在內之其他3家投標廠商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惟其餘2家投標廠商嗣後並未通過第二階段評選程序成 為優勝廠商及與被告簽約,且渠等對評選結果並無異議而告 確定,則渠等即無因原告撤銷訴訟之結果,造成渠等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虞,故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僅有成為 優勝廠商且已履約完畢之參加人將有遭受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受損害之可能,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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