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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5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家財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 參 加 人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雲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所屬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下稱 南部採購中心)辦理「北碼頭LNG及NG管線保冷整修工程」 採購案,因不服資格審查結果,向南部採購中心提出異議, 經南部採購中心民國105年11月7日南採中心發字第10510616 950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予以維持,原告不服,復向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係主張本件得標廠商即參加人不符招標文件所訂 投標廠商資格,被告卻僅依合約名稱即判定參與投標廠商資 格是否符合,未依實際工作項目加以審核,遂提起本件撤銷 訴訟。如依原告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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