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家財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
參 加 人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雲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所屬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下稱
南部採購中心)辦理「北碼頭LNG及NG管線保冷整修工程」
採購案,因不服資格審查結果,向南部採購中心提出異議,
經南部採購中心民國105年11月7日南採中心發字第10510616
950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
予以維持,原告不服,復向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
申訴,亦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係主張本件得標廠商即參加人不符招標文件所訂
投標廠商資格,被告卻僅依合約名稱即判定參與投標廠商資
格是否符合,未依實際工作項目加以審核,遂提起本件
撤銷
訴訟。如依原告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
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