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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虛報出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憬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育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善助 訴訟代理人 薛光欽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 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據 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兩造就 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本院認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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