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憬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育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善助
訴訟代理人 薛光欽
輔助
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署長
上列
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
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
乃據
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
罰鍰處分。
茲因
兩造就
原處分
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本院認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