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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虛報出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憬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育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鄭宇純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蔡耿宏       鄭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 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經被告認定虛報出口貨物名稱,輸出事業廢 棄物,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第45條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臺幣126萬元(下稱原處分)。因原告出口之系 爭貨物係自另案原告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受理)取得,而系爭貨物是否屬廢 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產業用料,現正由本院1 06年度訴字第280號審理中。由於本件撤銷訴訟所爭執者, 被告所為原處分是否法,而原處分適法性之判斷,宜斟 酌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案件之終局裁判結果,基於訴訟 經濟原則及避免裁判歧異發生之考量,本院認有依行政訴訟 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0號行政訴訟 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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