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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8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虛報出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育証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蔡耀煌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顏肇毅       蔡耿宏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 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據 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兩造就 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而系爭來貨是否屬於 臺南市政府核准原告(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R0000000)所 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將主要原料R-1209電弧爐煉鋼 爐氧化碴,完成再利用處理程序之R-1301廢鐵?本院認有由 臺南市政府輔助被告加以釐清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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