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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振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正昌 被   告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林文河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1 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0700031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稅捐課徵或罰鍰 處分而涉訟以外之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應簡易 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 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參加被告所辦理之「95年電機科空 調科機電整合、解剖電機實驗臺、感應電動機等」採購案( 下稱系爭採購案),遭被告以原告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參加投標之行為,涉犯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5項後段 妨害投標罪為由,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民國1 05年2月3日嘉工總工字第1050000891號函通知原告於文到次 日起30日內繳回押標金49,000元,原告提出異議遭駁回後, 未提出訴願,亦未繳還押標金。被告復以106年7月20日嘉 工總字第10600006234號函(下稱106年7月20日函)通知原 告於文到次日起10內繳回前開押金,並載明若仍未繳交,擬 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原告對被告106年7月20日函不服 ,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6年9月29日嘉工總字第1060 007650號函(下稱106年9月29日函)復異議無理由。被告對 106年7月20日函、106年9月29日函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遭訴願不受理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所爭訟之標的數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 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1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於嘉義市東區,本件應由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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