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振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正昌
被 告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林文河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1
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070003132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稅捐課徵或
罰鍰
處分而涉訟以外之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應
適用
簡易
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
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
略以:原告參加被告所辦理之「95年電機科空
調科機電整合、解剖電機實驗臺、感應電動機等」採購案(
下稱
系爭採購案),遭被告以原告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參加
投標之行為,涉
犯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5項後段
妨害投標罪為由,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民國1
05年2月3日嘉工總工字第1050000891號函通知原告於文到次
日起30日內繳回押標金49,000元,原告提出異議遭駁回後,
未提出訴願,亦未繳還押標金。
嗣被告復以106年7月20日嘉
工總字第10600006234號函(下稱106年7月20日函)通知原
告於文到次日起10內繳回
前開押金,並載明若仍未繳交,擬
移送
行政執行署
強制執行。原告對被告106年7月20日函不服
,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6年9月29日嘉工總字第1060
007650號函(下稱106年9月29日函)復異議無理由。被告對
106年7月20日函、106年9月29日函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遭訴願不受理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所爭訟之標的數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
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1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於嘉義市東區,本件應由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
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