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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有關補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天吉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陳尹章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原為陳菊,於本院審理中先後變更為 許立明、韓國瑜、陳其邁,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 為蔡長展,於本院審理中依陸續變更吳明昌、蘇志勳,均經 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 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107年度訴 字第136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 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 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 上字第81號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 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