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信泓合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簡興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工廠管理輔導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6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規定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14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及
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108年7月4日之
院內查詢單
附卷可稽,依
首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