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工廠管理輔導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信泓合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簡興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工廠管理輔導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6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未補正,有本院108年7月4日之 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