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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聯瑞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瑞民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 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以,提起 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6,000元,應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