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聯瑞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瑞民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
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
是以,提起
上訴,應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
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6,000元,應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