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寬山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伏和中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吳佳真
上列
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