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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使用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寬山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伏和中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吳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