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源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辛維庭
林俊男
徐宣豐
右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贊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