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許國地
楊謝美香
蘇嘉雄
林收
潘文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參 加 人 福鑫農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鑫農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參加人在坐落屏東縣○○鄉○○段○○○號等9筆土地,申
請開發「福鑫農具有限公司工廠興建工程」,於民國106年3
月6日經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即被告所屬城鄉發展處)轉
送上述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即被告
審查,經被告所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106年6月20日
第66次審查會議作成「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
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
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之審查結論,認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原告不
服,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循序提起本件
行政爭訟。然查,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前述規定命參加人福鑫農具有限公
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