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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許國地       楊謝美香       蘇嘉雄       林收       潘文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參 加 人 福鑫農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鑫農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參加人在坐落屏東縣○○鄉○○段○○○號等9筆土地,申 請開發「福鑫農具有限公司工廠興建工程」,於民國106年3 月6日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被告所屬城鄉發展處)轉 送上述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即被告 審查,經被告所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106年6月20日 第66次審查會議作成「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 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之審查結論,認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原告不 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爭訟。然查,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前述規定命參加人福鑫農具有限公 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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