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原 告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永芳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郭阿梅
被 告 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炳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俞樺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及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