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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 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原   告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永芳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陳凱凌 被   告 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吳昭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俞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