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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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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全聲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久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陽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唐以隣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3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