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陳佐民
被 上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
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1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
行政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被告代表人原為石發基,
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鄧明斌
,並據其新任代表人向本院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對於
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
上訴理由者,即屬不應准許,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而依
同法第236條之1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
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始屬
適法。又依同法第
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
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
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
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
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
或其內容。若當事人僅重述其在原裁判業經主張而為原裁判
摒棄不採之陳詞,泛言主張原裁判違法,即難認已表明原裁
判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已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不能認定已對原裁判如何違背法令
有具體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上訴人為佐銘木業有限公司(下稱佐銘木業)負責人,亦為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民國106年7月2日公出開貨車時以
路面不平,彈跳受傷致「第2腰椎外傷性壓迫性骨折」(下
稱
系爭傷害),申請106年7月2日至106年10月2日
期間職業
傷害傷病給付。案經被上訴人審查後,以106年10月5日保職
簡字第106021152089號函
核定(下稱原處分),上訴人所患
非106年7月2日事故所致,非屬職業傷害,應按普通傷病辦
理,
惟其所請期間僅門診治療,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
定,所請傷病給給付不予給付。投保單位、上訴人不服,分
別申請審議、提起
訴願,均遭
審定駁回及
訴願決定駁回,上
訴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
5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
猶未甘
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四、上訴意旨
略以:被上訴人專業醫師完全不採納、不尊重上訴
人就診的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和
開庭期間原審法院再
向嘉義基督教醫院就此病歷要求覆函。被上訴人專業醫師僅
憑上訴人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所照的X光片就固執己見,難道
絕對不會誤判嗎?況且,108年4月17日在原審法院開庭時,
被上訴人當庭提供給法官證據「高雄醫學院周世祥醫師醫訊
第38卷第二期」文章中第二段第十行有提到:雖然X光可以
分辨骨折新舊之可能,但還是要透過組織影像學例如核子共
振(MRI)和骨骼同位素等來確認是否為新的骨折。被上訴
專業醫師為什麼明知而
不作為、不做再複驗呢?既然上訴人
就診醫院的見解與被上訴人的專業醫師見解相左時,就應該
要再進一步做更精密儀器的複驗,以釐清疑義。原審判決也
提到,如有必要,尚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通知出具
診斷之醫院所檢送相關紀錄或診療病歷及特約專科醫師之專
業意見等做為審核之依據,然而,被上訴人專業醫師卻主張
不需另做複驗,其所持理由明顯不合乎情、理、法,恣意濫
用
判斷餘地。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有利之點也均不理睬也明
顯不合乎情、理、法等語,
並聲明廢棄原判決,判准上訴人
在原審之訴等語。
五、本院查:經核上訴人
前開上訴理由,無非係重申其在原審已
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事實主張,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
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
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自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
具體之指摘。從而,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六、結論: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
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