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簡元宏
洪崑銘
章啟東
邱顯全
朱莉萍
邱晨揮
黃金火
余明同
林燕賢
李俊賢
杏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蔡進良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宋瑞政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