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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簡元宏       洪崑銘       章啟東       邱顯全       朱莉萍       邱晨揮       黃金火       余明同       林燕賢       李俊賢       杏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蔡進良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宋瑞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