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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羅明政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徐瑩峰 參 加 人 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即99年5月12 日修正公布,以下如無特別註明修正日期,均同)都市更新 條例第11條、第19條及第22條等規定,自行劃定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更新單元, 並擔任實施者,於民國104年8月5日擬具「擬定高雄市○○ 區○○段○○○○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向被告申 請核定,被告受理後於106年1月24日召開聽證會。案經高雄 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106年12月22日第19次會議決 議修正通過所報事業計畫,參加人於107年6月1日檢送修正 後事業計畫書,被告乃以107年12月18日以高市府都發住字 第10734411200號函作成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並 以同年月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734411202號函公告計畫書 圖。原告不服該核定實施處分,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萬分之184)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2樓之6建物位於本案更新單元內,屬利害關係人,循序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所核准實施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實施 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 程序參與權,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