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羅明政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徐瑩峰
參 加 人 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即99年5月12
日修正公布,以下如無特別註明修正日期,均同)都市更新
條例第11條、第19條及第22條等規定,自行劃定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更新單元,
並擔任實施者,於民國104年8月5日擬具「擬定高雄市○○
區○○段○○○○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向被告申
請
核定,被告受理後於106年1月24日召開
聽證會。案經高雄
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106年12月22日第19次會議決
議修正通過所報事業計畫,參加人於107年6月1日檢送修正
後事業計畫書,被告
乃以107年12月18日以高市府都發住字
第10734411200號函作成准予核定實施(下稱原處分),並
以同年月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734411202號函公告計畫書
圖。原告不服該核定實施處分,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萬分之184)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2樓之6建物位於本案更新單元內,屬
利害關係人,循序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所核准實施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實施
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
程序參與權,
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