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理想資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忠嶽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
8年7月31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59540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同法第
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意旨
略以:原告係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自民國107年7月5日起受
訴外人誠
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友公司)委任辦理外國籍勞工就業
服務相關業務,遭被告認有違反行為時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
1項第15款規定情事,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108年4月
24日高市勞就字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
處
罰鍰新臺幣6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及其
訴願決定,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
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因不服
行政機關
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又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應移
送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