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扣繳稅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方淑萍 訴訟代理人 鄒正平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謝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0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 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瑞歐公司)之負責人, 核屬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博瑞歐公司經被 告查得於103年間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 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Unique Global Trade Inc.(下稱 Unique公司)所得新臺幣(下同)4,371,000元(歐元112,8 00元匯率38.75),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 於給付時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乃限期責令原告補繳應扣 繳稅額874,200元(4,371,000元20%)及補報扣繳憑單, 並按應扣未扣稅額874,200元處0.64倍之罰鍰559,488元。原 告不服,分別就補繳應扣繳稅額處分及罰鍰處分申請復查, 均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各經決定駁回,除就補繳應扣繳稅 額部分另提起行政訴訟外,就罰鍰部分亦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三、本件兩造係爭執被告對原告所裁處之罰鍰是否適法,而被告 是否得對原告裁處罰鍰及其倍數,均應以原告是否違反扣繳 義務,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給付時按扣繳 率20%扣取稅款為前提。茲原告就本件罰鍰處分所涉上述103 年間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給付時按扣繳率 20%扣取稅款,而補繳應扣繳稅額之處分(即原告是否違反 扣繳義務)部分,另提起行政救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0 號),而該案件尚未經裁判確定。是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80號綜合所得稅事件裁判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 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