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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金安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曾朝祈       張俊瑋 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 表 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溫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凃昌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 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2項 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 確認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原告以被告臺南市善化區公所將原告所有土○○○○市○ ○區○○段○○○○○段0000000號)前巷道(下稱系爭巷 道)認屬現有巷道,強行拖吊系爭巷道車輛、強拆圍築花圃 並處以罰鍰,原告不服系爭巷道業經認定為供公眾通行之現 有巷道,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巷道非屬現有 巷道。 三、查參加人以其向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取得之(107)南 工造字第03733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係以系爭巷道 為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為據,且現正在該建築地號(胡 厝段118地號)興建建物中,因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巷道非 屬現有巷道,將使系爭建照所指示之建築線遭撤銷,則本件 訴訟之結果可能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是其聲請本院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 應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