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怡忞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上列
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
國108年8月22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68310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
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13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依
法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第51頁)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第55、59頁)
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