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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怡忞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 國108年8月22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683100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 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13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依 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第51頁)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第55、59頁)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