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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鏵 被   告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裕益 訴訟代理人 王存偉       李柏緯       蕭伊庭 上列當事人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751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 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應簡易訴 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 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前因使用都市○○○○區○○○市 ○○區○○○段○○○○○○○○號等9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堆置廢鐵,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規定,遭被告以 民國107年12月18日高市都發開字第10734686500號函裁處12 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在案。被告於108年4月25日派 員複查,發現原告違規行為仍未改善,經審酌調查事實及證 據後,核認原告違反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附表 一農業區使用分區管制項目規定之事實明確,依都市計畫法 第79條第1項後段規定按次處罰,以108年5月1日高市都發開 字第10831564900號函(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30萬元罰鍰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三、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及其訴願決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 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又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移 送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