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吳佶
諭 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蕭令宜
訴訟代理人 李瑞峰
王國諴
張永信
參 加 人 吉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陶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吉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公告辦理「109年嘉義市飛灰穩定
化物處理
暨清運服務計畫」採購案(下稱
系爭採購案),計
有原告與參加人等2家廠商參與
投標。
嗣系爭採購案於108年
12月4日開標,被告因認原告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
可證,而判定
其不符投標須知第65點所定資格要求,
乃決標予參加人,並
於108年12月17日公告決標結果。原告不服,於108年12月5
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8年12月19日嘉市環
廢字第1088301786號函駁回其異議,原告仍表不服,向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
申訴,亦遭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有參加訴訟之必要。
參照首
揭規定,乃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