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富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通義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
代 表 人 黃榮利
訴訟代理人 施信吉
上列
當事人間地方稅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嘉義
縣政府
訴願府行法訴字第1090153842號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邱 政 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