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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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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2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有關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王輝發 被   告 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吳昭霖 訴訟代理人 王淑宜       李卓霓 參 加 人 住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胡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住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胡景翔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檢具登記清冊等文件向被告申辦 就參加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地役權權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案經被告 通知原告補正其所有同段331-1地號土地確為該地役權之需 役地相關證明文件,因原告逾期未補正,被告乃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9年6月9日登記駁回字第 71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之請 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被告應依原告109年5 月11日之申請,作成准予將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地役權權利人蘇東華、蘇鬧文等2人 變更登記為原告之行政處分。 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 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