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政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涂壬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顯有
應補正事項。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敘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8日送達原告(由其受雇人收
受),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經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
可
稽,其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應
予以駁回。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