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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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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政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涂壬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顯有 應補正事項。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敘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8日送達原告(由其受雇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 稽,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