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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使用執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德林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巫麗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志勳 參 加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國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核發民國109年6月10日(109)高市工建 築使字第01185號使用執照予參加人,循經訴願程序後,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使用執照。因本件訴訟之結 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