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德林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巫麗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志勳
參 加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國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核發民國109年6月10日(109)高市工建
築使字第01185號使用執照予參加人,循經
訴願程序後,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使用執照。因本件訴訟之結
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