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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建築線
高雄高等行政法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謝冠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 表 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溫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 明定。 二、參加人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座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為建築基地,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就該建築 基地面臨原告所有座落同段36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之現有巷道部分,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向被告申請指定建 築線,由被告作成指定107年12月18日善建字第106號建築線 (下稱系爭建築線)。原告於系爭土地上建有房屋、擺置花 盆,以被告誤將其擺置花盆之部分面積,認作現有巷道範圍 ,據以指定系爭建築線,致該巷道之建築線向東移,使原告 基於系爭土地之權益受到侵害,為此於109年1月13日發函請 求被告撤銷系爭建築線之指定,遭被告109年1月21日函善農 字第1090002203號函復系爭建築線之指定並無違誤,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包括撤 銷訴訟、現有巷道(部分面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確認訴訟 }。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所 有座落同段297地號之指定建築線,將向內側移動或無法申 請,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