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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1 號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謝冠媖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 表 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黃閩聰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温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騰凰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拍過建築線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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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