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全字第22號
抗 告 人 瀚宇拓海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步岑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該裁定係於111年9月27日經郵務送達方式送達至抗告人公司登記處所,經受僱人代為收受,有
送達證書上之郵務記載在卷
可憑(參本院卷第81頁),依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72條第1項規定,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則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應自111年9月28日起算,計至111年10月7日(星期五),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11年10月8日始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
所載日期為憑,顯已逾10日法定不變期間。從而,本件抗告人抗告逾期,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