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滙嘉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貞
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代 表 人 陳正榮
訴訟代理人 劉孝明
洪翡君
陳麗珍 律師
參 加 人 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為寬
主 文
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緣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公告辦理「110-113年各榮分院智慧照護床墊及人臉辨識紀錄系統租賃案-開口契約」採購案(下稱
系爭採購案),智慧照護床墊部分計有原告與
參加人2家廠商參與
投標。
嗣系爭採購案於110年11月11日開標,110年11月16日召開評選委員會由符合資格廠商進行簡報,並由委員進行詢問,
復於110年11月22日決標,110年11月25日公告決標(下稱決標公告),參加人以評選序位或總評分9得標,原告其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未而得標。原告不服,於110年11月26日及110年12月8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10年12月13日中總嘉秘字第1100006760號函駁回其異議,原告仍表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
申訴,遭部分審議判斷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關於原告訴請撤銷決標公告之爭議,其判決結果將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
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