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聰麟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許仁澤為
被告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當然停止者
,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
二、查被告之代表人
業已變更為許仁澤,
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