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承志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廖宗山
主 文
本件於
憲法法庭就本院
聲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
適用之
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
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
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因認所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
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