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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19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懲處
高雄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高等
行政訴訟
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被 告 空軍防空
暨
飛彈指揮部
送高雄旗山郵政90272號信箱
代 表 人 劉孝堂 送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軒
林峻億
林嘉慧
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劉任遠
訴訟代理人 林佑錩 送臺北中山郵政90251號信箱
張家齊 送同上
翁學謙 送同上
上列
當事人
間
懲處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