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柏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崑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