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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437 號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方政添 訴訟代理人 許坤煌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 被 告 康瑋伊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瑋珊 律師 輔 佐 人 康進忠 被 告 許錦鳳 被 告 許宏榮 被 告 周明吉 被 告 周明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偲瑜 律師 被 告 陳國宏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 被 告 王神豐 被 告 陳綺芬 被 告 楊志勇
被 告 王胡美蘭
被 告 鄭吳阿美 被 告 賴郁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 律師 被 告 蘇志成 被 告 謝清香
被 告 黃雅瑄 被 告 郭美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 張必昇 律師 被 告 何美慧 被 告 何敏廷 被 告 何壽川 被 告 何宗霖
被 告 何幸樺
被 告 何宗嶽
被 告 何宗翰
被 告 何宗陶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 表 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 人 何旭苓 律師 被 告 林坤佾 被 告 林坤宗
被 告 林家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吳 文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房 柏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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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