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35號
抗 告 人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宇慶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二、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項規定之委任狀;或提出證明文件釋明
代表人具第49條之1第3項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二、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第4項、第5項:(第1項)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
當事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第3項)第1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
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二、
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資格。三、
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資格。(第4項)第1項各款事件,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二、符合前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規定。(第5項)前2項情形,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