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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原訴字第 7 號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高秀美 高季嫻
高盡國 高美香
上四人共同 被 告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代 表 人 杜司偉 訴訟代理人 葛勝輝 林石猛 律師 張羽誠 律師 參 加 人 藍美花
杜吳秀櫻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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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