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
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7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8號),並聲請
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
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受訴行政法院。
二、
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向本院聲請再審(113年度聲再字第13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該本案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則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述規定及說明,亦應一併移由最高行政法院院審酌。
茲聲請人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