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李金蕊
黃郁庭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小惠
陳瑀喬
上列
當事人間農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
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
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
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依此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之規定意旨,倘當事人間爭議之
法律關係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應以提起
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最直接有效之救濟方法,僅於該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
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且有確認利益時,始得提起確認訴訟。如原告可得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而不提起,卻逕行提起確認訴訟,即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要件,應認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起訴不合法情形,且無從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1號、113年度上字第288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經○○市○○區農會(下稱仁德農會)於民國77年10月25日申報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85年1月1日補列資格別為農會會員自耕農。
嗣仁德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經113年3月27日召開農保資格審查會議,認定原告「因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企業社負責人)」,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保之資格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資格要件,隨即於同日以電子網路申報退保,經被告受理而
核定原告「退保」(下稱原處分)。嗣仁德農會於113年3月28日發函通知原告退保事由,原告不服,申請
復審,經仁德農會於113年4月29日發函通知維持資格不符之審查結果。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農民健康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三、本院之判斷:
(一)如
事實概要欄所載等情,經兩造分別陳述在卷,並有仁德農會113年3月27日農保資格審查會議會議紀錄(處分卷第43-45頁)及仁德農會農民健康保險退保申報表(第133頁)、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135頁)、仁德農會113年3月28日仁農保字第1130000944號函(第57頁)、仁德農會113年4月29日仁農保字第1130001323號函(第79頁)附本院卷為證,
可信為真實。 1、農保條例:
(1)第4條第1項:「本保險由中央
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2)第5條第1、2、6項規定:「(第1項)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第2項)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第6項)第1項及第2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資格審查辦法(依農保條例第5條第6項授權訂定):
(1)第2條第1項:「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一、年滿15歲以上者……。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四、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以謀取生計,並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2)第8條第2、8項:「(第2項)被保險人有前項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死亡或第2條所定資格條件喪失:被保險人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原投保農會應予退保。……(第8項)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
(1)第2條第1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
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2)第3條第1項:「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
翌日起60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經由保險人向
農民健康保險及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農監會)申請審議。……。」
(三)綜合
上揭農保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2、6項
暨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8項規定意旨,可知
立法者基於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之立法目的(農保條例第1條),訂立專法對符合一定資格之從事農業工作之人,賦與得請求參加農保被保險人之公法上權利,使被保險人享有以資金來源包括政府撥付或補助之保險基金所提供之各項給付保障之權益,並明定被告為暫受委託辦理全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權責機關。另關於參加農保資格之認定標準及審查程序,亦立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訂定資格審查辦法,詳訂農保資格之法定要件,作為審查申請加保人是否符合資格、清查被保險人是否因資格變更致喪失加保資格之法令依據,由被告依資格審查結果,據以核定加保、退保。可見依農保條例及其相關規範之結構,得否加保、應否退保及各項保險給付之請求要件及給付內容(參見農保條例第四章規定),均有法律或其
授權命令明定之,被告須依法定要件為審查、核定,作成羈束性質之決定。
是以,保險人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事項所為加保、退保之核定,將使保險效力開始或停止,對被保險人是否取得農保條例所定各項給付保障之權益,發生得喪變更之
法律效果,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四)依審議辦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規定意旨,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被保險人資格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得經由保險人向
農監會申請審議,其救濟期間為「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可見被保險人不服保險人就農保資格事項之核定,得循序提起爭議審議、
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並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並授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農民健康保險,則就有關農民健康保險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自以勞工保險局為
原處分機關,並以農民健康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
訴願機關。」(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5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故保險人就有關農保資格事項所為
否准加保、退保之核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被保險人如有不服,依其性質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撤銷訴訟,即可獲得即時且有效之救濟。
(五)經查,仁德農會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召開農保資格審查會議,認定原告有「因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企業社負責人)」情形,喪失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資格要件,遂依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於113年3月27日14時29分42秒登錄於農業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以電子網路申報原告退保,經被告受理而將該資料管理系統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自動轉檔,作成核定原告為「退保」之原處分,有前述之仁德農會農民健康保險(網路申報)退保申報表(第133頁)、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第135頁)在本院卷為證。是以,被告核定原告退保之原處分,保險效力將停止,足使原告基於被保險人地位享有之農保各項給付保障之權益喪失,原告倘有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倘獲勝訴判決,即可獲得救濟以回復其農保被保險人地位,尚無逕行提起確認訴訟之必要。
(六)
綜上所述,原告可得提起而不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逕行提起確認訴訟,即有違反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
核屬不備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所定要件,起訴為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從補正,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又原告雖於訴訟程序中,申請審議,
惟尚未經合法訴願程序,核無闡明轉換為提起撤銷訴訟之必要,
併予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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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 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 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 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