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許瑞珊
李佳芳 律師
李軒軒 律師
代 表 人 許益齊
主 文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辦理該公司董事、董事長解任、補選董事長變更登記及公司印鑑變更備查。原告亦於同日具函向被告表明公司印鑑並未遺失。案經被告以112年10月23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參加人說明並補正有關書件,並於參加人同年月24日
申復及補正文件後,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112年10月25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被告112年10月25日函)准予登記及備查。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
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被告112年10月25日函。
三、經查,被告既以112年10月25日函准參加人申請之上開登記及備查事項,則原告所提撤銷訴訟如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 國 禎
法 官 曾 宏 揚
法 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