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
參 加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麗環
上列
當事人間
都市更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市○區○○段2、3、5、6地號(下稱
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
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府都更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
核定參加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系爭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暨「擬定系爭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更計畫案」計晝圖書。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
參加人為原處分所核准實施系爭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
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
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