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張源銘
被 告 高雄市動物保護處
代 表 人 許銘彰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3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即明。
二、本件固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有續行調查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